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工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在工会事务决策中集合工会委员的集体智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二条工会委员会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工会、学校党委会议精神等的学习和传达。
(二)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会有关决定、指示的意见;研究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决定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措施。
(三)研究、制定工会委员会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及学校工会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办法等。
(四)制定工会的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工作安排等;研究向学校党委、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审议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等。
(五)讨论确定有关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学校行政、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重要建议。
(六)讨论研究工会会员的师德师风、参与民主管理、维护合法权益、全新群众生活、校园文化环境建设;研究工会自身的思想、组织、纪律、作风建设。
(七)讨论年度财务预决算。
(八)主要事项采购招标等议题(生日蛋糕、年货、电影券、教工体检、疗休养、医疗互助等)。
(九)研究、讨论工会委员及主席,经审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女工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增替补或免去事项和工会换届安排等有关事项。
(十)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三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由工会主席召集、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在会上临时动议会议议题。
第四条 为便于各委委员做好会前的有关准备工作,校工会办公室须在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前三天将会议的议题和讨论重要问题所需的资料以适当的形式告知与会人员。
第五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必要时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和工会组长可列席会议。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工会主席请假。
第六条 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议事原则。经费审查委员会、女工委员会及工会小组需要报请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女工委员会主任、工会小组长在组织各委委员或会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或建议,报工会委员会讨论、研究。
第七条 工会委员会讨论的问题,在没有形成决定或集体意见前,任何个人不得以工会的名义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
第八条 对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经工会委员会讨论研究形成集体意见后,由工会主席代表工会委员会向学校党委汇报。工会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问题,经学校党委同意后,方可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议题的提出。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女工委员会或工会小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会议议题。所提议题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所议事项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相应的对策措施。
第十条 议题的确定。提交工会委员会研究、讨论的议题,必须事先经工会主席初步审查同意后,方可提交工会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十一条 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形成。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表决制,应到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视为通过,表决结果由工会主席当场宣布并形成决定或决议。工会委员对重要问题意见有分歧,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决定或决议的落实。对于工会委员会集体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工会委员必须认真执行并按分工承担责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主动完成工作任务,自觉接受工会委员会的集体领导和监督,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三条 工会委员会的决定或决议,如落实中出现新情况或会议决定、决议与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相违背,应重新向工会主席提请复议。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工会委员会的集体决定。
第十四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的内容,要传达的,按正常程序进行传达;规定不传达的,任何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或其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工会委员违反本规则、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工会委员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工会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江南广告 工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