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提出《关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要求,省人民政府提出《关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作出决定。
二、组织实施
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决定》并公布后,组织实施。
(一)实施对象
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申请生育两个孩子。
(二)申请条件
本实施方案所称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含收养子女)。具体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1.父母只生育了一个子女的;
2.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的;
3.父母未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申请材料
夫妇双方提出申请,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生育服务证申请表》;
2.夫妇双方结婚证;
3.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4.夫妇双方户口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单独一方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其父母户口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2.其父母户口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婚育情况证明。
以上材料中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要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
由夫妇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口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发放《生育服务证》。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