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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广告 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及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1-02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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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及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机制

我校实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江南广告 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四级资助评定工作机制。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复核和管理全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

3.二级江南广告 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支部的奖助学金评定工作。以支部书记为组长、二级江南广告 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

4.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奖助学金的民主评议工作。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宿舍长等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必须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组织。

第二章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记录;

4.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当学年中综合量化考核成绩位列本班第一名;

6.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评定对象

凡我校全日制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符合上述条件者均可申请评定国家奖学金。

四、评选程序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本年度学生成绩单,二级江南广告 推荐,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初审,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报省教育厅核定,确定最终受奖学生名单。

五、评选要求

1.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

2.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每生每年5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记录;

4.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评定对象

凡我校全日制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符合上述条件者均可申请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评选程序

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评议小组进行评选,工作组认定,填写《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附本年度学生成绩单,上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初审,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将初评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报省教育厅核定,确定最终受奖励学生名单。

五、评选要求

1.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

2.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每生每年6000元。

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记录;

4.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当学年中综合排序位列本班第一名;

6.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评定对象

凡我校全日制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符合上述条件者均可申请评定省政府奖学金。

四、评选程序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本年度学生成绩单,二级江南广告 推荐,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初审,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报省教育厅核定,确定最终受奖学生名单。

五、评选要求

1.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

2.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每生每年4000元。

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记录;

4.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7.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评定对象

凡我校全日制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符合上述条件者均可申请评定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四、评选程序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附本年度学生成绩单,二级江南广告 推荐,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初审,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报省教育厅核定,确定最终受奖学生名单。

五、评选要求

1.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

2.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六章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标准

国家一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800元,分10个月发放,每月发放380元/生;国家二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800元,分10个月发放,每月发放280元/生。

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和任何违反社会主义公共道德的行为;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任何铺张浪费行为。

6.评选当年没有无故不缴纳学费的情况。

三、评定对象

凡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四、评选程序

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全国资助系统名单中没有名字的学生,需附乡镇及以上单位出具的贫困证明。班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遴选出候选资助对象,报二级江南广告 认定工作组推荐,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初审,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报省教育厅核定,确定最终受助学生名单。

五、评选要求

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

2.同一年内,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七章学校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学校奖学金奖励标准

每生每年一等奖学金1800元,二等奖学金1200元,三等奖学金600元。

二、学校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

4.学习目的明确,成绩优良;

5.积极参加社会及集体活动,达到国家大、中专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6.学年无违纪记录,无旷课记录。

三、学校奖学金评定其他条件

1)工科类(采选类、地测类、机电类、汽运类)

一等奖学金:平均成绩≥88分,单科成绩可以有两科低于80分,但不得低于75分。

二等奖学金:83≤平均成绩< 88分,单科成绩可以有两科低于80分,但不得低于75分。

三等奖学金:80≤平均成绩< 83分,单科成绩可以有两科低于80分,但不得低于75分。

2)其它类(企管类、经管类、广告设计类、文秘类、计算机类)

一等奖学金:平均成绩≥90分,单科成绩可以有两科低于80分,但不得低于75分。

二等奖学金:85≤平均成绩< 90分,单科成绩可以有两科低于80分,但不得低于75分。

三等奖学金:80≤平均成绩< 85分,单科成绩可以有两科低于80分,但不得低于75分。

四、评选程序及要求

1.参评学校奖学金学生的材料以二级江南广告 为单位在每年开学典礼前报学生处,逾期不报按自动放弃处理。

2.参评奖学金学生的材料经过学生处审核,报校领导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奖学金由学校统一一次性发放。

3.每年按《学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评选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若再获奖学金者,则不再发给奖金。

4.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

第八章奖助学金发放的管理与监督

1.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各项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助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和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

2.各部门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对各类奖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奖励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和拖延发放,同时接受学校纪委及上级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3.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获得学校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章附则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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