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当前位置:首页>管理机构>党政机构>财务处>办事指南

票据报销要求

发布日期:2016-11-22 作者:胡春 点击:
文章录入 胡春

票据报销要求

一、报销票据的基本要求

1.票据要求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经办人对报销票据的合法性、与经济事项的一致性负责。

2.报销票据必须是国家税务或财政统一监制的合法票据。

3.必须盖有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通用机打发票及增值税普票、专票必须盖印有税号的发票专用章,非税收入票据盖发票章或收款专用章)。

4.付款方名称应填写“江南广告 ”(不可简写)

5.购货发票应详细填写品名、型号、数量、单价和金额。货物为批量购入的、购货名称为办公用品、文具、日用品、材料或以代码冠名的发票,应附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的物品明细清单(大型购物商场应为机打购物明细小票,小票加盖商场发票章),清单的总金额必须与发票金额相符。

6.原始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二、票据报销的时间限制

原始票据从获得发票的时间起两个会计年度(会计年度指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报销。如发票开具时间为2015年,则报销有效期截至2016年12月31日。

三、哪些票据报销时不予受理

1.无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章的;未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

2.内容不完整(如无数量、单价、金额和经济业务内容)的;

3.挖补、涂改的,金额大小写不符、机打发票手填的;

4.虚假发票等其他不符合财务规定的。

copyright 2009-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江南广告 滇ICP备11001082号 滇公网安备 53030202000165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