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通知》(云办发〔2022〕15号)、《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22〕176号)等文件精神,特对原差旅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部门和二级江南广告。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学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差旅费管理相关制度,树牢过紧日子的思想,严肃财经纪律。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行为。
第五条经江南广告 批准的因公临时出国差旅费按《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14〕28号)。
第二章出差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六条审批权限
(一)学校领导出差,行政副职由校长审批,党群副职由书记审批,校长、书记相互签批;
(二)其余人员省内出差,由所属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根据工作内容、性质报相应的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其余人员省外出差,由所属部门主要领导审核,根据工作内容、性质报相应的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校长审批。
第七条审批程序
(一)申请出差人员出差前须填写《江南广告 出差审批单》,并持报告、通知或邀请函等,根据第六条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审批流程结束后方可公务出差,审批可采取线下纸质审批和线上审批两种方式;
(二)出差结束,凭《江南广告 出差审批单》及报告、通知或邀请函等根据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到学校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由学校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不得报销网约车、私家车等产生的相关费用。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网约车) |
出差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十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降低交通成本。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的,应当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航空公司同一航班同一时点最低价格的航班优惠机票(含预订包含行李托运等基本服务的最低价格机票);也可选择购买各航空公司提供的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团队价格或促销价格机票。使用平台电话预订或其他方式购买最低价机票的,需提供购买时点票价信息等最低票价证明,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乘坐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在第九条规定范围内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产生的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出差人员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须通过公务卡支付乘坐交通工具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并在报销时提供公务卡支付记录证明。
第四章住宿费
第十五条住宿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六条出差住宿费按《云南省省级机关出差住宿费标准表》执行(详见附表),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最高可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而不是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金额。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八条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或凭证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须通过公务卡支付住宿费,并在报销时提供公务卡支付记录证明。
第五章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一条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领取。一般出差活动的伙食补助费,按批准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出差活动的伙食补助费,若接待单位包餐食,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六章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市内交通费是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四条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领取,不再报销往返机场、码头、车站、市内交通等费用,由学校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一般出差活动的市内交通费,按批准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出差活动的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七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或凭证的、出差当天往返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只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经学校安排,学校教职工驻地外授课、基层实(见)习、工作锻炼、学习、参加会议、参加比赛、参加培训及各种工作队等活动,报销时须提供相关专题文件或通知。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职工驻地外授课、参加培训的具体实施细则,按照学校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从回到江南广告 次日计算,以一个月为报销期,超过一个月视为逾期,无故逾期者不予报销差旅费。对有出差借款而又无故逾期的,按江南广告 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无差旅审批手续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
(二)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五)转嫁差旅费;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与其他管理办法有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本办法于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原《江南广告 差旅费管理办法》(江南app官方下载苹果版 院发〔2021〕23号)同时废止。
江南广告 出差审批表
年月日
出差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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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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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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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方式 |
普通火车/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飞机/汽车/学校自派车 |
出差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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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起止日期 |
202x年x月x日至202x年x月x日 |
资金开支渠道(预算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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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项目 |
会务费: 培训费: 其他: 合计: |
所在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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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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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意见 |
1.学校领导出差,行政副职由校长审批,党群副职由书记审批,校长、书记相互签批; 2.其余人员省内出差,由所属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根据工作内容、性质报相应的分管校领导审批; 3.其余人员省外出差,由所属部门主要领导审核,根据工作内容、性质报相应的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校长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