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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广告 货币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江南app官方下载苹果版 院发〔2021〕72号

发布日期:2021-12-30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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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货币资金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关于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财务处对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有效实施负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第四条财务处应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组织制定货币资金内控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对货币资金的安全负责。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岗位设置严格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会计和出纳岗位相互分离,出纳与复核、对账相互分离,出纳不得兼任审核、档案保管和账目登记工作,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和监督,银行预留印鉴应指定不同人员分别保管,支付和审核网银盾指定不同人员保管。

第六条出纳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规定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二)根据审核无误的单据准确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

(三)妥善保管网银支付密码、预留印鉴,购买和保管空白凭证。

(四)执行日清月结制度,定期对货币资金盘点。

(五)负责银行POS机等设备的管理、使用和保管。

(六)负责货币资金的缴存和提取,银行回单打印、领取。

(七)及时了解货币资金余额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七条对账岗位的主要职责:及时进行银行存款对账,月底学校账面余额与银行账面余额不相符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银行未达账。

第八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学校应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轮岗交流。

第三章货币资金审批权限和支付流程

第九条资金支付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财务人员对越权审批有权拒绝办理。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十条资金支付审批权限。货币资金支付(含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部门负责人(预算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预算所属)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含30万元),由部门负责人(预算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预算所属)、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审批;单项支出在3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和基建项目经费支出,须由部门负责人(预算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预算所属)、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纪委书记、书记审批。

第十一条资金内部调拨审批权限。应交财政专户款的上缴资金和学校各银行账户之间的调拨不属于大额资金审批范围,由财务处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流动资金转定期存款按照学校大额资金支出管理办法执行,由学校组成谈判小组,通过谈判方式确定银行利率,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办理。

第十三条货币资金支付流程。经办人根据已取得的纸质单据和原始凭据在线填报并上传电子附件,财务处审核人员进行线上审核,初审通过后,经办人按报销规定报送相关纸质单据和原始凭据,经财务处复核人员再次审核通过后,出纳再进行付款。

第四章现金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因特殊事项需要大额现金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到财务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现金出纳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收取现金时,必须验明真伪,防止收取假币,交款人应在出纳点验完毕后离开;支付现金时,应要求收款人当面点清后离开。

第十六条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截留、挪用、私存和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入不入账。

第十七条严格履行日清月结制度,现金出纳对库存现金进行每日盘点,并及时核对现金日记账和总账,做到账款、账账相符。如出现现金长款或现金短款,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向主管人员报告,确认为短款的,应负责赔偿,长款应挂账处理,不得以长款抵补短款,不得用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十八条外币现金收付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汇兑、缴存业务。

第五章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九条银行账户由财务处统一集中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销户手续,并按照规定使用银行账户。财务处要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严格遵守银行结算规定,不得签发空头或远期支付凭证;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出纳应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各种银行结算业务。办理付款业务的经办人必须是本校工作人员。出纳人员不得将支票直接交给收款单位人员,并提醒经办人员在收到签发的支票后认真核对内容。

第二十二条出纳应根据会计审核确认的收款单位信息及转款通知等单据支付款项。经办人不得自行变更收款人信息,经办人提供的收款人信息与会计审核人员确认的不一致时,出纳应拒绝付款。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收款人信息的,应重新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学校原则上不对外开具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开具的,应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同意之后方可办理,且经办人要在票据登记簿和票据存根联上签字方可领取。

第二十四条使用银校互联结算系统进行资金结算,必须指定专人对网银平台进行管理。除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越权操作网银结算业务。

第二十五条银行对账人员按时与银行对账,若月底学校账面余额与银行账面余额不相符,需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对于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完成上述程序审签后的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装订保管。

第二十六条学校定期存款和其他有价证券应登记备查簿,详细记录存款时间、利率、金额、到期日等内容,并指定专人进行保管。

第六章国库支付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国库集中支付是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健全的财政支付信息系统和银行间实时清算系统为依托,支付款项时,由学校提出申请,经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将资金通过单一账户体系支付给收款人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报经财政厅批准后,可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开立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性资金的授权支付和清算,学校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执行银行存款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学校国库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学校在实际使用资金时应按照财政厅规定的支付方式选择对应的资金支付方式。并按照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需要做好国库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工作,合理确定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额度,在支付过程中做好支付方式的统筹调配,确保支付工作满足管理需要。

第三十条财务处负责按照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置录入和审核人员,做好相应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并按照规定对所有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重点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国库资金按照财政有关规定结转或收回,对因项目建设等原因而造成国库资金被收回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况,学校追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七章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银行缴款单、进账单、电汇单、银行汇票、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单以及校内印制的校内资金支付单等。

第三十三条财务处要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购买银行票据时,应逐一清点检查。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应由出纳保管,支付类银行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要分类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对填写错误或因故退回的票据要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管,并按规定程序销毁。

第三十四条应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费专用章应指定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禁将所有印章存放在一起。

第三十五条对非日常财会业务使用财务专用印章,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并在登记簿上填明时间、办理内容、经办人、审批人等。

第三十六条每日业务终了,银行预留印鉴及其他印章与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必须按指定存放点分开保管,防止遗失和被盗用。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财务处负责人对货币资金负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对货币资金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包括保险柜、防盗门、防盗网等设施的配备情况。

(二)内部牵制制度是否完善,岗位分工是否合理。

(三)货币资金的完整性,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定期存单、有价证券等是否账实相符、账簿、账证相符。

(四)货币资金业务的办理是否符合规定,包括业务处理和财务处理流程。

(五)有关印章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保管情况。

(六)票据的购买、保管和领用是否符合规定,主要包括是否手续健全,是否存在漏洞。

(七)其他涉及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如个人失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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