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广告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内部会计监督,规范学校财务和会计行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
(一)规范学校会计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
(二)及时发现并预防、纠正错误与舞弊行为,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促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四)合理保证学校及时发现风险并控制风险。
第三条 学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财务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学校财务活动的全过程,实现对财务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财务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学校重要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兼顾成本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三)制衡性原则。财务内部控制应当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在学校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财务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学校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四条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包括授权审批控制、预决算管理控制、会计机构岗位设置控制、会计核算程序内部控制、相关经济业务管理控制、财务信息管理控制、内部监督控制。
第二章授权审批控制
第五条 学校对经济业务实行授权审批制度。审批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经济业务,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审批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审批人本着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审批行为负责。
授权审批控制的具体内容,按照《江南广告 关于经费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预决算管理控制
第六条 学校的一切收入、支出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要建立健全学校预算审批、执行、调整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预算,各部门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报财务处汇总编制。
第八条 学校年度预算由财务处在年初提出预算草案,提交财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经院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因故未列入年初预算而又必须在本年度支付的经费,在学校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预算调整方案单项支出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调整;预算调整方案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由财经领导小组审定报党委会批准后调整。
第十条 学校应按照年度预算组织收入和安排支出,严格控制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第十一条 经江南广告 党委会批准后下达执行的年度预算,一般情况下不予调整。若有突发事件和不可预测事项需要调整时,需经财经领导小组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预算。
第十二条 财务处每季度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将实际执行数据与预算对比,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及时采取改进措施,确保年度预算的完成。
第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年度决算报表的编制。决算编报编制遵循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年度决算报表报校长审议过后,上报有关部门或主管部门。
第四章会计机构岗位设置控制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
第十五条 学校应合理设置会计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原则上一人一岗或一岗多人,应设置预算管理岗、审核记账岗、会计复核岗、出纳岗、收入结算岗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各岗位定期轮换。
第十六条 根据“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货币资金的收付、结算、审核、记账等工作,不得由一人兼管,审核和出纳岗位必须由不同人员担任,出纳不得兼任复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章会计核算程序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 所有会计事项必须由两人以上经办,会计与出纳分开,钱与账、钱与物、账与物分管,各种空白票据与财务章分管,对各项会计业务必须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会计审核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审核每一笔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录入、打印记账凭证。
第十九条 复核人员对记账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的各项内容、金额进行复核,发现问题的,应退还给审核制单人员,要求更正或重新审核。
第二十条 出纳人员办理现金、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必须以审核人员编制并签章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认真核对会计凭证,及时办理收、付款手续。对银行结算业务,认真核对会计凭证以及银行发放数据盘,出纳人员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转账或银行代发业务后,交由网上银行业务复核人员复核,超过5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支付的网上银行业务还须财务处长复核。
第二十一条 现金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库存现金控制在银行核定限额之内,不得坐支现金,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指定内部审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
第二十二条 符合现金支付管理规定的借款、报销、人员经费等,均通过网银转账方式转入经办人或收款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原则上不再支付现金。
第二十三条 网上银行交易业务,出纳人员每日日终核对当日网上银行支付金额和银行日记账发生额是否相符,若有不符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银行存款管理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不准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号,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五条 指定专人(非出纳人员)进行银行对账,每月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对未达账项金额要及时核实并处理,如有重大问题查明原因及时向领导报告,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空白银行票据,设立银行票据登记薄,及时登记票据的购入、使用和注销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财务专用章指定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应为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配置保险箱,并做到人走柜锁。
第二十八条 收费票据由专人保管,建立购买、领用、缴销台账,校内有关部门领用票据必须经过审批并进行登记,严禁替他人代开票据。年底应对各部门领用票据进行回收校验,对票据进行整理、归档。票据管理人员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移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在处理有关业务时,必须签名或盖章,以备责任追溯。
第三十条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做到全面、连续地记录和反映学校的经济活动。会计人员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会计报表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账务处理中的问题并予以解决,确保提供准确无误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一条 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的编制以核实后的账簿记录为依据,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单位负责人应对会计报表所提供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会计档案的管理规定,对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进行归类、装订,按时移交学校档案室保管备查。
第六章相关经济业务管理控制
第三十三条 高校实物资产包括各类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应指定专人负责实物资产的保管,对实物资产购买和处置的授权、执行和记录由不同部门和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处置及重估价等均需经主管部门的授权并批准。应建立定期盘点实物资产制度,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第三十四条 应建立规范的对外投资审批机制和程序,实行重大投资决策集体审议责任制度,各项对外投资及时入账,确保安全,坚决杜绝无效益投资。
第三十五条 规范基建工程项目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基建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进行合理的概预算,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概算控制投资额度。加强对项目招投标、承发包等关键环节的控制。制定基建项目从招标、合同签订、施工过程、峻工验收、决算、工程资料档案管理等过程管理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的规定,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设备采购,应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第七章财务信息管理控制
第三十八条 财务信息系统管理、维护、操作人员应相互分离,互不兼任,操作人员只能按照所授予的权限对系统进行相应操作,密码严格保密并经常更换,严禁超越权限或使用他人密码进入系统操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信息中心负责财务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系统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财务信息。
第四十条 财务信息数据必须定期进行备份并妥善保存;对用于数据备份的磁盘、光盘等存贮介质要定期存档,按时交学校档案室保存,并应注意防潮、防尘和防磁。
第四十一条 学生收费系统数据的维护,数据维护人员凭教务处的学籍变更通知修改数据,学生数据变更必须由操作和复核两名数据维护人员分别完成。
第八章内部监督控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监督。审计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会计业务进行审核和稽查。
第四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项支出是否有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
(二)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混岗的现象,是否定期实行人员轮岗,稽核是否及时。
(三)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四)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五)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齐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四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资金管理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相关制度法规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